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武城建〔2016〕242号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省住建厅《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鄂建文[2014]7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进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凡在本市注册以及省属在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二、考评主体市城建委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
(一)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照市、区分工的原则,由具体负责项目监管的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项目监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标准化考评。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省属在汉施工企业的标准化考评;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注册的二、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的标准化考评。
三、项目考评考评主体应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项目考评结果作为施工企业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自评
1、自评组织施工项目在工程开工时,经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独立承建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批准,建立项目负责人牵头,各专业承包企业参加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小组(简称项目自评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做好项目月自评、阶段自评以及综合自评工作;专业承包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统一管理,配合项目自评小组做好标准化自评工作。
2、自评方法
(1)月自评:项目自评小组应结合项目安全检查工作,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月自评结果《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评分表》(附件1-3)。
(2)阶段自评:项目自评小组应在工程的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项目阶段性评分, 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简称安全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阶段评价,并结合日常安全检查情况,在阶段自评结果《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分施工阶段评分表》(附件1-5)上签署审核意见。
(3)综合自评:项目自评小组应在工程项目办理竣工前,办理项目终止安全监督时,汇总项目月自评、阶段自评结果,以及项目安全管理绩效情况,按照40%、40%、20%的比例得出综合自评结果《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自评分数汇总表》(附件1-2),报经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批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考评主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目录》(附件1)所要求材料申请考评。
3、自评结果建设、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到场参加项目自评,并在自评结果上签署审核意见;项目自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自评小组应及时报告施工总承包企业,由企业指派安全部负责人督促项目限期整改到位,并到场组织开展复评,对整改及复评结果签署审核意见;项目自评小组应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监管部门通报有关项目自评和考评结果。
(二)项目考评
1、考评组织项目考评主体应以具体负责项目安全监督的部门为考评单位(安全科或监督科),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管时同步开展日常抽查、整改复查、阶段评价、综合评定等项目考评工作。
2、考评方法
(1)日常抽查:考评单位应按安全监督计划,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抽查情况纳入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之一,重点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落实情况,抽查记录纳入项目安全监督档案。
(2)整改复查:考评单位抽查发现项目自评结果不合格的,应责令项目限期整改到位,并对项目整改及复评情况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纳入项目安全监督档案。
(3)阶段评价:考评单位在工程的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应结合项目自评及各阶段抽查情况,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项目进行阶段考评,形成阶段考评结果《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分施工阶段评分表》(附件3-2),并签署意见。
(4)综合评定:项目办理项目终止安全监督时,考评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的项目考评申请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根据其自评资料结合日常监管、阶段考评及项目奖惩情况形成《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评定表》(附件3-1),评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发放《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定告知书》(附件3)。
3、考评结果项目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分至89分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①未按要求开展项目标准化自评工作的;
②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③发生影响较大的非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的;
④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结果通报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统计汇总本区域施工项目考评结果,并每半年上报至市城建委汇总,市城建委每年6、12月份通报本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四、企业考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考评主体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时,同步实施企业标准化考评工作。
(一)企业自评
1、自评组织施工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小组(简称企业自评小组),全面负责本企业及所属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指导、督促施工现场开展标准化施工和管理,做好企业年度自评、项目评价、综合自评等工作。
2、自评方法
(1)年度自评:企业自评小组对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按年度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形成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汇总表》(附件2-3)及自评报告。
(2)项目评价:年度自评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部应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每年对所属在建项目达标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年度自评的重要组成内容。
(3)综合自评: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根据近三年企业年度自评及竣工项目评定结果、企业安全生产绩效等情况开展综合自评,形成近三年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自评汇总表》(附件2-2)及综合自评报告,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向考评主体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目录》(附件2)所要求材料申请考评。
3、自评结果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及时制定措施整改到位,重新组织企业复评;在建项目年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指派安全部负责人督促项目限期整改到位,并到场组织开展项目复查复评工作。
(二)企业考评
1、考评组织企业考评主体应成立施工企业考评工作组,建立企业标准化考评档案,按照市区考评工作分工,开展所属施工企业的企业抽查、整改复查、综合评定等企业考评工作。
2、考评方法
(1)企业抽查:考评主体应制定企业考评工作计划,抽查所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抽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管人员的设置及企业组织年度自评的情况,抽查记录纳入企业标准化考评档案。
(2)整改复查:考评主体抽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机构、人员设置不到位,未按年度开展企业自评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复查记录纳入企业标准化考评档案。
(3)综合评定:考评主体收到企业提交的综合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根据其自评报告、企业承建项目考评结果、企业安全生产绩效,结合日常企业抽查情况,按照40%、40%、20%的比例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定告知书》(附件4)。 3、考评结果企业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5分至89分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①企业未按要求开展企业自评或未对项目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的;
②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③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④企业近三年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
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结果通报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统计汇总本区域施工企业考评结果,并每半年上报至市城建委汇总,市城建委每年6、12月份通报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督促项目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抓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创新,切实做好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我市标准化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加大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的抽查检查力度,指导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完善标准化工作体系,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的技术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实效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信息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考评信息的汇总报送工作,及时将本区域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及考评工作不良记录报送至市城建委,市城建委应建立标准化考评工作不良记录曝光机制,形成市区考评工作联动管理,保障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平稳推进。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原《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武城建[2013]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目录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目录
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定告知书》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定告知书》
(附件内容详见附件下载)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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