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高处悬空作业管理的通知 武建〔2009〕42号
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1-03-07 点击量:1203

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高处悬空作业管理的通知

 

武建〔2009〕42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09年3月10日,位于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光谷中心花园工程B2栋工地一名作业人员在10楼进行外墙涂料施工作业时,不慎坠落身亡。

据初步调查,该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绳索滑板等自制设备进行高处悬空作业。凡进行高处悬空施工作业所使用的吊篮脚手架等设备,必须是生产厂家的定型产品,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吊篮脚手架安装完毕后,必须经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在审定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施工。同时,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凡从事高处悬空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登高作业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进行安全“三级教育”,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措施防止职业危害。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及施工现场的条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能实施,同时要向所有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施工现场在进行高处悬空作业时,作业上方和下方必须要安排专人进行看管,不允许单独一人进行作业。每次作业前,现场必须对所用的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对相关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并将安全带扣在可靠、固定的安全绳或作业上方的可靠物件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严禁进行高处悬空作业。

五、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认,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要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和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检查,严格查验作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是否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发现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六、市、区建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督与检查,对缺乏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施工措施不落实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或限期整改;对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