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襄建办[2011]39号
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本站编辑 时间:2011-06-02 点击量:542

市区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襄建办[2011]3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委属各部门,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提高我市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襄建办[2011]21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市质监站、安全站、招标办等职能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于2011年4月下旬集中精力,对市区从事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市场行为和在监项目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总体评价

此次检查了市区18家监理企业(其中本地监理企业5家,外埠企业13家),共抽查监理项目39项(其中房建设工程34项、市政工程5项),受检建筑面积130万M2+32Km,工程投资约23亿元。

检查发现,目前监理企业的现场监理人员基本到位,监理人员能够较好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监理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较以往有较大进步,大部分都能做到基本齐全、分类归档,受检的在监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处于受控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监理企业基本能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被查监理企业均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了项目监理机构,并委派了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持证率大幅度上升,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达95%,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三个以上项目总监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2、大多数监理单位能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监理项目机构能够按照规定开展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工作,现场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能够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督促落实整改。

3、对于已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均按规定编制了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查签认,建筑节能材料基本上按规定进行了材料报验和见证取样送检。

二、存在的问题

从检查情况来看,监理企业之间发展还不平衡,监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被检查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理不作为,行为不规范,工作深度不够,甚至违反强制性规范和法定建设程序等问题。

(一)市场行为方面

1、少数外埠监理企业进襄阳开展监理业务未当地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揽监理业务后又不及时将现场监理人员报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形成行业管理真空。

2、监理项目收费率低。监理项目收费与中标价有出入、差别大,70%的房建项目尤其是房产开发项目的监理取费仅占中标价的30%,市政工程监理取费项目仅达到现行收费标准的一半。

3、监理部人员配备不齐。不少外埠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监理专业人员配备不齐,监理大纲中承诺的人员与实际派出人员有出入。受检项目60%更换了总监理工程师,90%更换了现场监理人员,且专业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率不高。

4、监理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不少外埠监理公司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有的监理委托合同签订时间、内容不明确,带来了履约上的纠纷隐患。

5、个别注册监理人员违规执业。检查发现,注册监理人员胡道江在两个单位从事执业活动,既是北京华远监理公司监理有华立凤凰城的总监理工程师,又是武汉兰特监理公司监理的襄城汉丹社区棚户改选房1—9#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二) 前期组织、报审工作

1、监理项目部组织任命程序有误。项目部监理人员变更频繁,流动无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持证人数偏少。

2、监理规划、细则缺乏针对性、有效性。监理规划、专业监理细则(含安全监理规划、安全实施细则)普遍模式化、格式化,不能有效结合工程特点进行编制,缺乏针对性、有效性,有的甚至编制人与审核人都没签字。

3、报审、报验审查程序不严。主要表现在监理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不严格、不仔细,如监理审批通过的施工技术文件中出现了施工方签字人不符、内容不全,该论证的施工方案未进行论证等情况;对分包单位特别是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单位审查不严,如专业承包企业商砼企业、检测机构审查不严;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但未办理分包报审手续,监理单位也未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查等。

4、监理人员能力有限。有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无法保证必要的安全监管,监理单位也未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没有认真审查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的安、拆资料,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5、监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少数总监理工程师对开工审核把关不严,甚至项目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监理已签发开工令,明显违反国家法定建设程序,主要项目表现在政府工程和招商项目上;有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主要项目表现在房建开发项目上。

(三)项目建设监理过程

1、监理记录可追溯性差。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填写不规范或过于简单,不能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和监理的工作内容;有的质量验收记录无量化的数据和具体内容,验收时只简单地签署了合格或符合要求;有的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理通知单记录笼统、公式化,无法追溯整改结果。部分监理项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发的多,回复的少,没有形成闭合管理;监理月报流于形式,监理例会纪要特别是第一次例会纪要记录不规范。

2、部分监理现场工作监控不到位。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未能跟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在管理上未形成闭合;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未审批或组织验收;个别项目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内外墙已大面积抹灰隐蔽,监理单位未发出整改通知单,未上报质监站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部分监理企业或项目监理机构开展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或未开展,有的未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记录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闭门造车现象较为普遍。

监理评估报告结论不准确。

4、部分监理评估报告内容不齐全。对工程现场发生的严重质量问题,评估报告上却只字未提,在基础砼强度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情况下,监理人员就签发了混凝土检验批的验收记录,总监签发了基础分部合格监理评估报告。

(四) 现场质量安全

1、个别项目存在使用不合格的钢筋材料。

2、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现浇构件存在胀模、跑模现象较多,模板接缝不严,造成漏浆,部分柱子水平施工缝上下对接处尺寸偏差,个别梁混凝土因模板未清干净,造成夹渣现象。

3、施工和成品保护不规范。部分框架结构,砖混结构项目采用预制楼板,因为灌板缝措施不当,造成使用后的顺板裂缝;预制构件过梁、板破损,已浇筑成型的混凝土结构,缺楞掉角现象存在,现浇板面人为踩踏。

4、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态把握不住,特别是对施工企业的控制不够,不能及时指出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处理不当。

5、监理日记缺少安全方面的内容,或者有但不能反映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如个别工程部分楼层临边、洞口无防护,脚手架拉结距离过大,无扫地杆、无垫块;现场模板搭设与方案不符,立杆间距过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对这些安全隐患,现场监理人员都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三、处理意见和工作要求

1、对未办理外地入襄阳登记手续的核工业郑州华原建设监理公司、湖北环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监理企业,责令整改,自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查处。

对在省、市检查中发现未办理登记手续、总监不到岗履责、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注册执业证、现场监理形同虚设的武汉宏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2009年清除襄阳市场仍开展监理业务的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清除襄阳市场。

对监理行为不规范、工作质量差、总监变更未备案、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证执业、监理人员持证率低的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3个月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清除襄阳市场;

对注册人员胡道江在两个单位从事监理活动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自发文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襄阳建设项目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拒不执行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注册证书,并依法予以查处。

2、实行监理委托合同备案制。全面开展监理合同备案管理,严格规范监理合同签订,依法查处分支机构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和任命项目组织人员的问题。

3、建立飞行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对监理机构不完善、人员不到岗、专业不配套、施工现场监理水平差、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曝光、列黑名单,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投标资格,直至停业整顿,外埠企业清出襄阳市场等处罚,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