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2〕72号
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2-03-23 点击量:12087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2〕72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隧、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若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建设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二)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和一般勘察设计变更。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界定标准见附件1《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界定》,此外的变更为一般勘察设计变更。

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还是一般勘察设计变更,由勘察设计单位在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上予以明确标注。

涉及规划、抗震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在设计变更文件上注明。

(三)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应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一般勘察设计变更文件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签章齐全后,可直接交付使用。

二、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

(一)审查程序

1、送审: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送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重大勘察变更审查合格结论书》(附件2)或《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结论书》(附件3)或《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结论书)》(附件4)(以下简称《审查合格结论书》),并在审查合格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审查合格结论书》应注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编号。

3、备案: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机构备案。

(二)审查资料

1、建设单位关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情况说明(包含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等)。

2、建没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是否已交付使用的情况说明。

3、签章齐全的重大勘察设汁变更文件。

4、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建筑节能等方面的相应计算书。

5、涉及规划、抗震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变化的变更批准文件(含附图)。

6.原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7、原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8、施工图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规划、抗震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

2、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3、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已更换勘察设计单位的,是否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4、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执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5、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是否签章齐全。

6,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7、是否满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

(四)审查时限

1.一般按项目分级时限执行,也可视工作量按建设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合同中约定时限执行.

2、项目分级时限:建设工程勘察变更文件:大型工程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复审时限3个工作日;中型、小型工程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复审时限2个工作日。

建没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大型工程审查时限12个工作日,复审时限8个工作日;中型、小型工程审查时限8个工作日,复审时限4个工作日。

三、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

1、涉及规划、抗震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变化的变更,建设单位应重新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2、建设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将工程建设中的勘察设计变更委托相应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并将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在施工前及时送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对于审查合格的重大勘察变更文件,建设单位还应及时将其提交设计单位进行相应的技术复核,并将由此可能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重新送交施工图审查。

3、建设单位交付给施工、监理单位使用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须为签章齐全的有效文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必须施工图审查合格)。

(二)勘察设计单位

1、涉及规划、抗震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变化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应符合规划、抗震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

2、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勘察设计变更文件质量负责。

3、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时,应根据本通知附件1的界定判别勘察设计变更类别,标注在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中,并对判别结果负责。不得将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标注为一般勘察设计变更。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完成以后应主动提请建设单位及时送交施工图审查。

4、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作废的,设计单位应在目录和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作废的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号等信息。

5、因某专业变更,导致其他专业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并按附件1的规定,分别界定各专业的变更类别;在变更文件上予以标注(对于勘察设计变更图纸,应在勘察设计变更说明中明确变更的内容和变更类别;对于勘察设计变更单,应在表头处标识变更类别)。

6.勘察文件发生重大变更,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复核主体结构。对需要变更设计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标准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审查,并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相应审查阶段出具相应签章齐全的审查意见书及审查结论书,并在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3、涉及规划、抗震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变化的设计变更,如建设单位末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设计变更的审批文件,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结论书。

4、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以及建筑节能等方面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计算书等文件的审查。

5、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审查记录及1套审查合格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归档保存。

(四)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审查合格且签章齐全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或签章齐全的一般勘察设计变更文件等有效文件施工。

(五)监理单位

1、对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应出具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内容是否施工实施的情况说明,不得隐瞒项目违规施工的情况。

2、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图审查合格且签章齐全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或签章齐全的一般勘察设计变更文件等有效文件监理。

四、监督管理

(一)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机构应按照市、区分工,依法加强对勘察没计变更文件施工图审查阶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对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即施工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应责令立即整改,并跟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工程违规实施情况及时通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机构。

(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市场监管机构对存在下述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

1、建设单位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交付使用的。

2、建设单位明示、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将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标注为一般勘察设计变更的。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隐瞒已开工建设项目施工实际状况,而导致经审查合格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无法有效实施的。

4、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时,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5、勘察、设计单位恶意将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标注为一般勘察设计变更的。

6、施工图审查机构将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按一般设计变更处理的。

7、施工单位擅自或按建设单位单位授意按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和签章不全的一般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

8、监理单位擅自或按建设单位单位授意按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和签章不全的一般勘察设计变更文件监理的。

(四)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擅自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交付施工的,应提交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市场监管机构应将检查结果、整改结果、行政处罚结果及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五、其他

(一)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支付。

(二)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界定

2、《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重大勘察变更审查合格结论书》

3、《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结论书》

4、《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结论书》

5、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变更单

6、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界定

 

一、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

二、涉及有关规划、抗震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勘察设计变更。

三、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具体内容

1、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因原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而进行的补充勘察。

4、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引发的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充勘察。

5、施工勘察。

四、房屋建筑工程的具体内容

(一)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减层数或局部增减夹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涉及变更规划审批指标的),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

4、改变外立面和涉及主体结构改变。

5、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6、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

7、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

8、涉及节能部分的任何变更。

(二)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安全等级及设计使用年限。

2、改变结构体系及其主要受力构件尺寸。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

4、改变基础型式或地基处理形式,或因勘察报告变更引起的基础型式或地蕊处理形式变更。

5、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或位置。

6、改变用途且使用环境发生变化(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场所等)。

7、装饰工程变更影响主体结构的。

(三)给排水

1、因建筑规模、使用性质与功能等改变,影响给水排水系统设置、设计参数与系统设计等需要修改。

2、因建筑规模、使用性质与功能等改变,影响消防系统适用的规范选用、灭火系统型式选择,设计参数与系统设计需要修改:

3、建筑防火分区改变,消防系统的设计参.数与系统设计等需要修改。

4、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设置等改变,设计参数和系统设计等需要修改。

5.消防系统适用的规范、灭火系统型式、系统设置范围等改变、设计参数和系统设计等需要修改。

6、因建筑规模、使用性质与功能等改变,室内给排水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等需要修改(如泵房、水处理机房、换热设备机房、水处理构筑物、热源设备以及水池、水箱等)。

7、与政府相关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环保、淘汰落后材料与设备等建设管理规定不一致的变更。

8、不执行政府规定的排水制度和环评要求,变夏室外总体排水接口位置的变更。

9、雨污水排入天然水体,但无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变更。

(四)电气

1、改变变配电系统的负荷分级和供电系统形式;改变配电干线型号、规格殁电源数量。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及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等级及系统形式,改变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应急照明的设置区域。

4、改变公共建筑中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行为。

(五)暖通

1、改变空调系统冷热源方案。

2、独立的锅炉房变更。

3.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4、改变空调系统,采暖系统。

5、因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及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而产生的变更等。

6、涉及节能部分的任何变更。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具体内容

(一)道路

1、变更道路建设标准(如改变道路级别、改变路面设计轴载、改变路面设计年限等)。

2、变更道路建设规模(如改变道路长度及宽度等)。

3、变更道路标准横断面布置。

4、变更道路平面线形。

5、变更道路纵断面控制高程。

6、深层软基处理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二)桥梁

1、变更桥梁建设标准(如变更防洪标准、设计洪水频率及设计洪水位,变更抗震设防目标、类别及抗震设防标准,变更河流的航道等级,变更桥梁结构设计安全等级,变更汽车荷载等级等)。

2、变更桥梁建设规模(如变更桥梁长度及宽度、变更桥梁立交数量及位置等)。

3、变更立交位置。

4、变要桥梁平面、纵断面及标准横断面。

5、变更桥梁标高、跨径及桥下净空。

6、变更桥梁上部结构型式及支承体系。

7、变更桥梁下部结构型式。

8、变更桥梁基础结构类型。

9、变更主要建筑材料。

(三)隧道(含明洞)

1、变更隧道抗震设防标准.

2、变更围岩类别。

3、城市规划变更隧道平面位置.

4、变更隧道平面、线形、纵断面及标准横断面。

5、变更荷载。

6、变更隧道长度、净空断面、洞口位置、洞门结构型式。

7、变更隧道支护类型、衬砌结构型式。

8、变更主要建筑材料。

(四)排水

1、变更排水体制。

2、变更排水管道走向、口径、长度及重要节点控制高程。

3、变更管材材质、接口及基础型式。

4、变更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加固措施方案。

5、变更排水泵站规模及出水口。

6、变更排水泵站供电负荷等级。

7、变更排水泵站通风、除臭及减噪方案。

(五)电气

1、降低负荷等级、减少供电电源和其它降低设计标准的行为。

2、因外部电源接引方案的变化引起的电源工程的变更。

3、因隧道通风、排水、监控等方案的变化引起的低压配电方案的重大变更。

4、更改照明指标,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行为。

5、因隧道主体方案和建设标准的变化引起的隧道照明方案的变化。

6、因隧道建设标准的变化或消防审查意见引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方案的重大变更。

(六)暖通(隧道暖通)

1、变更通风、排烟方式。

2、变更排风(烟)栓的型号、规格(风量、风压值)数量及噪声标准。

3、变更排风(烟)管的布置、走向、管道材质、风管的断面积、长度。

4、变更通风方式的供电负荷。

(七)轨道交通

1、变更车辆与限界。

2、变更车站位置与线路位置。

3、变更车站平面布置与层高。

4、变更车站与隧道施工工法。

5、变更隧道断面。

6、变更防水设计与人防设计。

7、变更建筑与装修标准。

8、变更给水、排水与消防系统。

9、变更通风与空调系统。

10、变更供电系统。

11、变更抗震设防标准。

12、变更车辆段总图布置及建筑规模.

13、变更控制中心总图布置及建筑规横。

(八)绿化

  变更绿化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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