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贯彻《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城建规〔2012〕54号
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2-03-22 点击量:10345

市城建委关于贯彻《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武城建规〔2012〕54号

 

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单位,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市城建委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实施统一管理。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编制投资概预算,并将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档案。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

工程招标控制价,以及预算、结算按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定额及其价差调整方法进行编制。

六、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七、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纳入监理内容。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商混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八、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持相关资料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

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生产站点、预拌混凝土企业分设站点的,应当持下列资料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生产站点备案申请表》或《预拌混凝土企业分设站点申请表》;

2、站点项目建设环保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3、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或核准、备案的资料;

4、符合要求的生产场地平面设计图纸;

5、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资料;

6、站点生产、经营及实验室等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相关资料;

7、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及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

8、经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人员用工合同及用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资料;

9、由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财务审计报告(含设备清单,购置发票)。

市商混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并在武汉建设网、武汉混凝土网予以公告。

十、改建、扩建、搬迁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业相关规范要求。并应当在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市商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1、《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改建、扩建、迁建申请表》;

2、站点项目建设环保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3、项目立项备案、核准资料;

4、符合要求的生产场地平面设计图纸;

5、主要生产设备清单,购置合同及发票;

6、生产用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十一、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外地商品混凝土(砂浆)企业来汉登记表》;

2、企业法入营业执照正、副本及驻汉机构工商许可资料;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章程(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及主要生产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生产经营用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5、企业实验室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6、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砂浆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十二、三环线以内,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及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不得新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不得扩大生产规模。

十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按照绿色工业建筑和绿色建筑标准中关于工艺、建筑功能、清洁生产、能耗水耗指标、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运行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实现生产污水零排发,固体废弃物循环再利用,粉尘控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1、原材料堆场、配料仓进行封闭;

2、配备砂、石分离装置;

3、设置生产污水和泥浆回收、处理系统。

十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负责;同时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十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在做好原材料复检的同时,结合年度生产销售目标制定原材料年度送检计划,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十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实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环境条件,配置相应人员和仪器、设备、设施,安装计算机检测管理软件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生产企业任职。

(一)生产企业(含分站)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生产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

(二)生产企业(含分站)质检员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并通过培训考试,持证上岗,质检员不得少于3人;

(三)实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实验室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

(四)实验室质量保证入具有3年以上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实验室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

(五)实验室检测员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并通过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持有相应检测员证书的检测员不得少于6人。

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变更人员一年内不得再变更。

十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负责,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预拌砂浆》(GB/T25181)规定,对出厂检验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强度试件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并出具强度试验报告;试件应标识清晰,逐一登记,并建立台账,试件编号应当连续,不得留置无标置的试件。

十八、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科学调配运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供应的连续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过程中严禁加水。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出厂后因各种原因退货时应当有退货记录、处理结果等,并建立专门退货台帐。

十九、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交货检验三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确认产品品种、类别、数量、质量指标等,用于交货检验的试件应按有关标准及见证取样规定进行取样、制作和养护,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交货检验中的拌合物性能检测、试件成型及标准养护等;施工现场应建立混凝土和砂浆试件标准养护室,未建立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室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将混凝土和砂浆试件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标准养护。严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混凝土和砂浆试件。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判断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交货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十、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和未经备案的砂浆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特点按照有关规范确定施工及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严禁加水。

二十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每季度末向市商混管理机构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签订5日内持下列资料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算单;

(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销售合同;

(四)《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合同备案登记表》。

二十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按文明城市建设要求加强对专用运输车辆的管理,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

二十四、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向社会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二十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进行审查,对所注明的性能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二十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列为评审项目。

二十七、市、区建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企业有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者未能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不按标准、规范进行生产等行为,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二十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有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等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十九、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资助或贴息:

(一)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市散装水泥和市商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市散装水泥、市商混管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确定支持的项目;

(四)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将拟资助或贴息的项目费用列入下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五)财政部门根据联合确定的项目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直接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助或贴息资金应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生产和科研,并接受财政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未将资助或贴息资金用于原定计划项目的,财政部门将全额收回原拨付资金。

三十、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建设工程项目使用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但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含量低于70%的,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三十一、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力学性能检测必须自动采集数据,并据此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数据、生产数据上传到《武汉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不报、瞒报检测、生产数据的行为,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十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定期向社会公示。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与公示。

三十三、市商混管理机构及市、区各相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