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继续做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武城建[2011]191号
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1-09-02 点击量:2087

市城建委关于继续做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武城建[2011]191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为全力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意外伤害保险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意义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其运行模式符合行业实际需要,较好地解决了建设工程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导致参保难的问题。全市推行此项工作以来,得到了各部门、单位、企业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形成了规范、完整的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保证体系,因建筑施工导致伤残的职工、工亡职工的家属得到了妥善的赔偿,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此,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鼓励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继续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一)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牵头单位,应当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支持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将办理保险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全额拨付给施工单位。

(二)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专款专用,审查施工单位办理保险的相关凭证,发现其擅自将办理保险的费用挪作他用的,要督促其进行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三)施工单位要规范投保程序,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和理赔事项统一由总承包单位办理。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后,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相关情况。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按规定提供索赔证明,申请保险赔偿。

三、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

(一)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要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鼓励会员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充分发挥纽带作用,积极协调解决保险机构和投保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同时,要会同保险机构出台相关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意外伤害保险的各项内容,给予投保企业更多优惠措施,切实维护投保企业的权益。

(二)市、区建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落实鼓励措施,对于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全力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企业,在年度申报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工地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市、区建管部门要在指导做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未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基础薄弱的企业,列为安全监管重点,督促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四)本市原有相关规定或文件内容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武汉市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