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建质字〔2011〕21号
市、区质监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钢筋质量的管理,确保建筑物结构安全,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公告,现就钢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严格执行部、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0〕263号)文件规定。
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条文第5.2.1、5.2.2、5.3.2A、5.3.3条的要求(见附件)。
三、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采购、使用合格钢筋。
钢筋进场时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账,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进行力学性能检验,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一律不得使用。
四、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建筑工程用钢筋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采购,严禁由钢筋加工企业代购,钢筋原材料进场时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账,经验收和进场复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钢筋加工。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钢筋加工企业并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检测单位应严格按修订后的标准规范对钢筋进行进场复试检测,检测报告中应增加钢筋重量偏差的检测,检测结果达不到要求,应判定该批钢材不合格。
六、质监机构应加强对钢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849号)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