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2010〕263号
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1-03-08 点击量:1572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2010〕263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质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为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建筑工程用钢筋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采购,严禁由钢筋加工企业代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自行或委托施工单位采购、使用合格钢筋,并严格控制钢筋的采购渠道。

二、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一)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二)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监理单位应审核受委托钢筋外加工企业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质保体系等相关情况。原材料进场时,应与施工单位和钢筋外加工企业共同验收,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及建立相应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监理单位应对钢筋加工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并利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抽查,同时将有关记录留存归档。检查的内容包括:

1、钢筋原材料的外观质量、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

2、钢筋调直过程中冷拉率的控制,调直后的钢筋外观质量及钢筋直径;

3、成型后钢筋的几何尺寸,如钢筋长度、弯钩长度、角度等。

(四)加工成型钢筋投入使用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的规定进行验收,钢筋实测直径和力学性能检测均符合要求后,方准投入使用。

三、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一)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是复印件的,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进场钢筋数量,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在钢筋原材力学性能复试基础上,还需同时进行钢筋原材料重量偏差复试,钢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规定。

(二)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并建立相应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组织加工。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审核受委托钢筋外加工企业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质保体系等相关情况,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对钢筋外加工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加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归档。

(四)加工成型钢筋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的规定进行验收,建立成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再次进行取样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对检测单位的要求

热轧光圆钢筋进场检测和外加工成型钢筋投入使用前的复检,检测单位应检查钢筋样品的状态,对包括钢筋直径、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冷弯性能等指标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必须注明来样的直径和状态(未调直或经过调直)。检测单位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对未按《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对质监机构的要求

(一)质监机构应加强对钢筋外加工企业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的,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及钢筋加工企业和检测机构进行查处。

(二)质监机构在监督巡查时,要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凡钢筋直径偏差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对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有加工后不合格钢筋的,要责令全数退场处理。对有证据证明不合格钢筋已用于工程的,要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复核验算,验算结果不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坚决要求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对违规使用不合格钢筋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予以不良行为公布。

(三)质监机构要加大对本通知的宣传力度,督促现场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报告的关于钢筋进场及加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进行认真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