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
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城建规〔2009〕30号
各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
现将《武汉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武汉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以下简称商混站)受市城建委的委托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销售预拌砂浆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商混站申请备案:
(一)干粉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
(二)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有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
(三)产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省以上(含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预拌砂浆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第五条 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备案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四)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备案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务用工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
(五)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及试验仪器设备清单;
(六)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制度;
(七)试验室检测人员合格证书;
(八)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及财务审计报告(含设备清单、购置发票);
(九)产品相关标准目录、使用说明书及保管要求。
第六条 商混站自收到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并在武汉混凝土网予以公告;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退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企业备案后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混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商混站复核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更;
(四)企业主要的经济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
第八条 已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商混站报送上月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
第九条 商混站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企业的质量监管,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条 已备案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混站应当撤销备案,出具撤销备案通知书,并在武汉混凝土网予以公告:
(一)违法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产品质量抽检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