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2011〕274号
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2-03-22 点击量:2987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2011〕274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1]23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档案归集,尤其是做好政府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城市地下管线和保障性安居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归集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工程档案归集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作为工程档案资料归集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90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工程档案的归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和健全档案资料形成、整理、移交等制度,保证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在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凡涂改、伪造、丢失档案资料以及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填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施工许可受理窗口。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提交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档案移交给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强化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制度落实

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是工程建设与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定环节和重要内容,市、区建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纳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执法检查、诚信体系建设和优质工程评选等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工程档案资料的归集管理。

(一)市、区建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市城建委关于正式运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新的审批流程的通告》(武城建[2011]186号文)的规定,核收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承诺书》。

(二)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工程档案资料编制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内容,监督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行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责任。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三)市、区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要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审核,达到归档要求的,及时出具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四)市、区建管部门要在合同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及优质工程评选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将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保证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制度的落实。

(五)市、区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要积极主动与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城市地下管线等有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共同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归集的范围、分类和编制技术标准,共同配合,严格把关。

三、严格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执法监督

市、区建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把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在组织开展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等执法检查时,应把工程档案资料归集方面的内容纳入执法检查项目,凡是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工程档案的,作为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督促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归集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