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武城建〔2011〕256号
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1-11-30 点击量:1807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武城建〔2011〕256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质监)站,委建管各单位,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切实履行政府承诺,认真整改“电视问政”反映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质量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公示制度。参建各单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全市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质量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将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人在工地挂牌公示,并及时上报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统一报市城建委在网上进行公示。

(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对出现下列情形质量问题的,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从重从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一律进行不良行为公示;情节严重的,一律清除出武汉市建筑市场;

1、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2、住户投诉质量问题较多或影响较大;

3、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群体性事件;

4、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或日常巡查中发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二、强化质量管理,严把过程控制关

(一)强化检验检测关。对于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特别是影响结构安全的管桩、钢筋、混凝土等必须按标准规范进行进场复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影响住宅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问题进行重点防控;在重要分部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未进行检测或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一律不得组织验收。

(二)强化分户验收关。对于即将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物业(或住户代表)等单位逐户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主要检查楼板、地面、墙面和天棚、门窗、室内空间尺寸、栏杆等内容,并在检查点位进行标识;分户验收必须做到每户合格,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参加人员签字齐全的分户检查验收合格表张贴在户内醒目位置。

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分户验收情况按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0%进行抽查,对分户验收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项目,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三)强化竣工验收关。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不得缺项、漏项;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明显存在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的,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三、完善质量回访保修制度,畅通投诉渠道

(一)健全回访保修机制。对于已竣工交付使用且在保修期限及范围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立即成立“回访维修工作专班”,设立回访组、维修组,指定专人负责,在小区内挂牌办公,建立回访维修工作制度,安排专门经费。住户入住后,要逐户上门进行质量回访,做好回访记录,建立回访台账。保障性安居工程交付使用2年内,“回访维修工作专班”每季度回访不应少于一次,对住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二)建设单位应定期将回访情况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区建设局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受理办事程序,建立投诉的快速反应机制,实行首问责任制,接到质量问题投诉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质量监管

(一)实行质量监管包干负责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实行各区建设局一把手负责制,各监管部门分片包干,做到每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都有责任人。从今年12月1日起,各区建设局要将每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相对应的质量监管责任人、负责人及时报市城建委。

(二)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对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应每周两次将工程进度、原材料进场情况、检测情况、检查验收情况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等情况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区建设局每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每月5日前报市城建委。市城建委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三)实行质量问题约谈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对问题严重、中央媒体曝光、形成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市城建委要对区建设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将情况通报所在区政府。

(四)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发生质量事故的,市城建委将挂牌督办,对区建设局下达督办单,责令限期整改、处理并回告。

(五)实行重点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监督要制定重点监督计划,增加巡查频次,对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修阶段,必须进行巡查;在按规定进行抽查、抽测的同时,应增加对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对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的,坚决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质量安全严重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对不认真履行建设程序,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立即开展质量大检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一)从即日起,各区建设局应立即开展辖区内即将竣工和已投入使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拉网式大检查,在2011年12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市城建委,市城建委在此期间组织进行抽查。检查重点是分户验收的落实情况、回访保修的执行情况和质量通病的控制情况。

(二)已经发现质量问题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应立即成立整改专班,调集人、财、物,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质量问题逐一进行修复,确保住户满意,如整改不力,推诿、拖延造成住户再次投诉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清除出武汉市建筑市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