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质监站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监督管理的通知 武建质字〔2011〕17号
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1-08-01 点击量:2303

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

监督管理的通知

 

武建质字〔2011〕17号

 

市、区质监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控制,确保结构安全,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等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就混凝土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试件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放置标准养护箱;现场未设置的,混凝土标准试件必须送同一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养护和检测。

二、混凝土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取样频率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现场交货检验试件的取样、制样,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试件制作后应在终凝前注明工程名称及工程部位、设计强度、制作日期等硬标记。混凝土标准试件的养护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的规范要求,试件的取样送检程序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三、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工程所制定的同条件养护方案规定;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试件的制模、测温等记录应真实、完整、齐全。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监管,并确保送检试件的真实性、代表性,杜绝不明来历试件,认真把好检验批的验收关。

五、混凝土试件严禁交由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制作、养护和送检。

六、市区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箱)及试件养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设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箱)、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件、未按规范要求对混凝土试件进行养护、现场混凝土相关记录不齐全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对工程相关的结构部位由省、市监督检测中心进行验证检测。对在混凝土试件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