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墙改办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墙改办字〔2010〕11号
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湖北天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1-06-15 点击量:12104

市墙改办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

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墙改办字〔2010〕11号

 

各区建管站(墙改节能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

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10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申请办理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应符合《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见附件)

二、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企业及在汉经销、代理企业或在汉办事处(分公司)应向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武汉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

三、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应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资料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

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出厂抽样检测;

六、检测合格,按程序予以备案,并发放《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七、经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审查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填写《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办理备案,发放《备案证》;

八、备案企业每半年应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报送一次产销统计报表。

九、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于期满前1个月提交备案年审资料,经复审和产品出厂抽样检测合格后办理备案年审。

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其质量应当接受市(区)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取消备案资格。

十一、提供虚假质量检测报告、涂改、转让、出借《备案证》或制作虚假《备案证》者,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十二、已备案的生产企业,其规模、场所、品种、工艺及主要设备变更时,应提交相关资料重新备案。企业法人、经营者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

十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时应查验《备案证》;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建筑节能专项工程备案、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查验《备案证》。

 

 

附件: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

一、墙体保温材料备案条件

(一)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生产企业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提供职称证件核查,质检人员必须具备技术职称资格证,持证上岗。

(三)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应达到:

干拌保温砂浆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万吨,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四)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生产工艺装备:

1、原材料自动电子计量设备;

2、有效容积不小于2M3的无重力卧式混合机;

3、产品自动包装设备;

4、自动除尘设备;

(五)生产企业应具备万能试验机、拉拔仪、抗折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恒湿养护箱(室)、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标准规范规定的主要试验设备。

(六)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在本市建有生产基地,并具备以上工艺装备。其他外墙保温系统可应在武汉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120㎡,并提供相应的租赁或买卖合同核查;在武汉以经销或代理方式经营的,其经销单位或代理机构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

(七)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JG149-2003标准要求,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JG158-2004标准要求,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JGJ144-2004准要求,聚氨酯复合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聚氨酯硬泡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导则》的要求,复合装饰板系统、外墙自保温体系产品应符合GB50411-2007和相关企业标准的要求。保温材料产品质量应符合GB/T10801-2002标准要求。

二、建筑节能门窗和型材备案条件

(一)本地建筑节能门窗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平方米,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2、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工艺装备:下料锯床2台、塑钢门窗自动焊接机2台(不少于8个头)、自动清角机1台、塑钢门窗V型角缝清理机、塑料型材圆弧机、玻璃压条锯、水槽铣、端面铣、铝合金下料锯1台、角码锯、组角机、液压冲床。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检测设备及量具:角强度测定仪、表面镀层(氧化膜)测厚仪、尺寸检测设备包括游标卡尺等。

3、企业必须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或具有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提供职称证件核查,质检人员必须具备技术职称资格证,持证上岗。

5、塑料门窗产品质量应符合JG/T140-2005和JG/T148-2005标准要求,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产品质量应符合GB/T8478-2003GB/T8479-2003标准要求。

6、备案、年审企业应无重大质量事故和不良记录(因产品质量或施工质量有投诉情况,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提供工程量不低于8000㎡以上的三家用户意见,并加盖开发商公章。

(二)外地建筑节能门窗

1、产成品进入武汉市场的,必须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对企业情况进行考察核实,符合要求者针对项目发放《武汉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证》;

2、在武汉加工制作的,在满足上述各项条件的基础上,应按照《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3、专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名,并提供职称证件核查。

4、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型材产品质量应符合GB/T8814-2004标准要求,隔热断桥铝合金型材产品质量应符合GB5237-2004标准要求。

(三)节能门窗型材

1、本地节能门窗型材企业其产品和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2、外地建筑节能型材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在武汉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需经法定管理部门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120㎡,并提供相应的租赁或买卖合同核查;在武汉以经销或代理方式经营的,其经销单位或代理机构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

三、新型墙体材料备案条件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1、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

2、有配套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切割和蒸压养护生产工艺。

蒸汽供应量和蒸汽压力满足生产规模与工艺质量要求;产品堆放场地应能存放15天以上产量的产品(不低于4000平方米),并应有防雨遮盖。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1968-2006的技术要求,以粉煤灰为原料或掺加工业废渣的产品,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产品出釜后,厂内养护龄期不得小于7天。

4、试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的外观尺寸、抗压强度、干密度、含水率、原材料生石灰消化速度等项目的设备。

(二)石膏砌块

1、企业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及以上。

2、有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计量、机械成型生产工艺。

采用自然干燥的生产企业,产品堆场不小于1500平方米。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其中厚度80mm以上,抗压强度为5Mpa以上,抗折强度为1Mpa以上,干燥收缩值不大于0.8mm/m,含水率不大于10%。

4、试验室应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密度、吸水率、外观尺寸及原材料等项目的设备。

(三)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生产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

2、有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成型生产工艺。

成型机为QT6-15及以上半自动或全自动固定式机型;配料计量设施齐全;具备蒸汽养护装置或6000平方米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5229-2002的技术要求,其中孔型为双排孔及以上,强度等级为MU3.5及以上,干体积密度不大于1000kg/m3,干燥收缩值不大于0.4mm/m。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无蒸汽养护工艺的企业,产品在厂区内的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28天;有蒸汽养护工艺的,产品在厂区内的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7天。

4、试验室应具备能检验产品的强度、密度、吸水率、外观尺寸、原材料骨料松散密度和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四)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生产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

2、有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成型生产工艺。

成型机为QT6-15及以上半自动或全自动固定式机型;配料计量设施齐全;具备蒸汽养护装置采用蒸汽养护或蒸压养护。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862-2000的技术要求,其中,孔型为多排孔,强度等级为MU7.5及以上,干燥收缩值不大于0.5mm/m。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经蒸汽养护后的产品,在厂区内的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7天。

4、试验室应具备能检验产品强度、密度、吸水率、外观尺寸及原材料骨料松散密度和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隔墙条板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

1、企业年生产规模为15万平方米以上。

2、采用机械制板成型工艺。

3、GRC板符合行业标准GB/T19631-2005的技术要求。掺加工业废渣的产品,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4、试验室应具备能检验产品干密度、含水率、外观、尺寸、结构性能及原材料等项目的设备。

试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的强度、面密度、含水率、外观尺寸、结构性能及原材料骨料松散密度和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六)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

1、生产企业年生产规模为20万平方米及以上。

2、采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制板成型工艺。

3、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4、试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外观、尺寸、结构性能及原材料(水泥、钢筋)性能等项目的设备。

(七)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

1、企业年生产规模为15万平方米及以上。

2、采用自动配料、机械制板成型工艺。

配料计量设施齐全;产品堆放场地不少于3000m2,并应有防雨遮盖;以水泥为胶结材料的产品在厂内的自然养护期不得少于28天。

3、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国家标准JG/T169-2005的技术要求,其中厚度不小于80mm,干燥收缩值不大于0.6mm/m,面密度不大于80kg/m2,含水率不大于10%。掺加工业废渣的产品,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八)蒸压灰砂空心砖

1、生产企业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及以上。

2、有配套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成型和蒸压养护生产工艺。

蒸汽供应量和蒸汽压力满足生产规模与工艺质量要求;产品堆放场地不低于4000平方米。

3、产品质量符合标准JC/T637-1996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25%,强度等级为MU10以上。干燥收缩值不大于0.5mm/m。

产品出釜后,厂内养护龄期不得小于7天。

4、试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的外观尺寸、抗压强度、原材料、生石灰消化速度等项目的设备。

(九)蒸压粉煤灰砖

1、企业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及以上。

2、有配套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成型和蒸压养护生产工艺。

蒸汽供应量和蒸汽压力满足生产规模与工艺质量要求;产品堆放场地不低于4000平方米。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239-2001的技术要求,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其中,强度等级为MU15以上,干燥收缩值不大于0.5mm/m。

产品出釜后,厂内养护龄期不得小于7天。

4、试验室须具备能检验产品的外观尺寸、抗压强度、原材料、生石灰消化速度等项目的设备。

(十)混凝土多孔砖

1、生产企业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及以上。

2、有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成型生产工艺。

成型机为QT6-15及以上半自动或全自动固定式机型;配料计量设施齐全;具备蒸汽养护装置或6000平方米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DB42/T222—2006、JC943-2004的技术要求,其中孔洞率≥30%,多排孔,半盲孔,强度等级为MU10以上。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无蒸汽养护工艺的企业,产品在厂区内的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28天;有蒸汽养护工艺的,产品在厂区内的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7天。

4、试验室应具备能检验产品的强度、密度、含水率、外观尺寸、原材料骨料松散密度和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十一)混凝土实心砖

1、生产企业年生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准砖及以上。

2、有完整的生产线,采用自动配料、机械成型生产工艺。

成型机为QT6-15及以上半自动或全自动固定式机型;配料计量设施齐全;具备蒸汽养护装置或6000平方米以上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场地。

3、产品质量符合建材行业标准JC943-2004的技术要求,其中,强度等级为MU15以上。掺加工业废渣的,其放射性符合GB6566-2001要求。

无蒸汽养护工艺的企业,产品在厂区内的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28天;有蒸汽养护工艺的,产品在厂区内的自然养护龄期不得少于7天。

4、试验室应具备能检验产品的强度、密度、吸水率、含水率、外观尺寸、原材料骨料松散密度和颗粒级配等项目的设备。

四、塑料管道、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备案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和卫生许可相关要求。

五、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备案条件

具备生产、设计、施工能力,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