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使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和
检测报告上传系统的通知
武建质字〔2010〕12号
各质监机构,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检测机构: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检测工作质量,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控,依据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使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和检测报告上传系统,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8月1日起,水泥、混凝土、砂浆、钢筋(含焊接、机械连接等)力学性能检测必须采用自动采集系统采集检测数据并依此出具检测报告;从2010年10月1日起,桩基(复合地基)静载试验必须采用自动采集系统采集检测数据并依此出具检测报告,到期未安装使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使用。
二、从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建筑材料检测和桩基(复合地基)静载试验结果必须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上传,检测机构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检测结果未上传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使用。
三、第一、二条范围以外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其使用自动采集系统和实行检测结果上传的时间,将另行发文通知。
四、检测机构必须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自动采集系统,并经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自动采集系统应能保存检测原始数据及检测过程的相关信息(如测力曲线等),自动采集的数据应保证不能人为更改。
五、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联网,其检测结果应通过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向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上传,对漏传、瞒报的行为,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记入该机构的信誉档案。
六、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对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开放,质量监督机构应充分利用检测信息系统提供的工程检测信息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当出现检测不合格事项时,承监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相应监督工作程序督促责任单位予以处理。
七、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按本通知要求对检测机构进行核查,并定期发布核查合格检测机构名录。工程承监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应核查工程检测机构是否列入合格检测机构名录,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应责令整改。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