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外墙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武建质字〔2007〕11号
各区(开发区)质监站、市站各监督科:
为有效保证建筑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质量,明确建筑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工作重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加强建筑外墙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九层及九层以上的新建建筑及采用外墙外保温的建筑外墙装饰工程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幕墙工程仍按02系列验收规范相关要求实施专项管理。
二、监督员在制定监督计划时,应明确外墙装饰工程管理工作内容与要求。
三、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员应按照《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内容》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擅自变更设计行为。
(二)监理单位是否进行外墙有关装饰材料的进场验收与见证取样工作;是否严格执行外墙装饰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是否对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专项评价。
(三)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外墙装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与有关标准进行施工;是否认真开展外墙装饰材料的试验与检验工作;是否及时进行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记录。
对于采用外墙外保温的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武建[2006]224号)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进行检测。
四、外墙饰面层完工后,监督员应严格检查外墙饰面层粘结质量检测报告。
外墙饰面层粘结质量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采用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方法,如《红外热像法监测建筑外墙饰面层粘结缺陷技术规程》(CECS204:2006)进行;经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建设、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五、实行建筑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制度。在竣工验收之前,监督员应查验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报告。
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项验收的重点是检查外墙装饰工程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设计情况、装饰材料材质及试验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外墙饰面层是否存在空鼓、开裂等严重质量缺陷等。
六、加强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对外墙装饰面层存在空鼓、开裂的,或者外墙装饰工程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未提交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报告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与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及处罚。
八、各质量监督部门及人员未按此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按《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武建质字[2005]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九、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