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武建〔2009〕172号
各区建管站(安全站),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设备安装、租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明确建设、监理、施工及设备安装、出租、自购起重机械使用等单位在出租、安装、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和《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8〕142号文)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强化督查、督办、处罚力度,坚决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起重机械市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二、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安装、使用等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加强以下安全生产监理行为:
(一)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审核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和使用登记手续。
(二)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其他相关安全措施、方案。
(四)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情况;参与设备安装验收。
(五)监督安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工序(如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附着、加节施工等)实施旁站监理。
(六)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落实安全专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七)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八)其他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理行为。
三、使用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加强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对设备操作、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有效措施,杜绝违章操作、违章使用;督促设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履行其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加强以下安全生产行为:
(一)不得租赁和使用不能满足工程安全要求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设备。
(二)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施工;设备的安装、拆卸施工必须按照市建委武建〔2008〕142号文件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登记注销等手续。
(三)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要求,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基础的施工管理,确保安装基础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加节、附着施工的,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做好对起重机械及集中作业区的安全防护,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使用单位应做好在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六)使用单位应做好起重机械配套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依照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流程使用起重机械,杜绝违章操作、违章使用。
四、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制度,保障设备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设备采购、出租、保养、检修、报废等制度,完善设备安全质量保障管理体系;按规定要求应予以报废的设备须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管理、培训起重机械操作人员。
(四)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设备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湖北省标准规范的要求。
设备出租单位、自购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不能满足施工现场安全使用要求的设备,不得出租、使用。
(五)出租起重机械时,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等资料,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六)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七)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业务,依照标准规范实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安装单位应加强以下安全生产行为:
(一)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履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四)安装单位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
六、其他安全使用要求
(一)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二)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三)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的或经检验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起重机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
(六)根据施工现场环境及工况等条件,使用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